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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庭记

-胡司令

    去年十月感恩节长周末,我开车送朋友回家。天高云淡,秋高气爽,路上人车   稀少。

    一个丁字路口绿灯转黄,我的车速较快,看四周没人没车,我就没停下,径直   冲了过去。

    正要拐入403高速公路进口时,后面突然追过来一辆便衣警车,警灯哗啦啦   直闪,我心里顿时一沉。那个老警说我闯了红灯。我当时急着送人,就收下罚单,   没有太多争辩,只是表明要法庭相见,并可能让朋友作证人。

    闯红灯罚单,除了200元还要记三个点。有了污点纪录,就比较麻烦。这种   情况不同于超速,后者如被告选择上庭辩论,往往是原告主动提出降低超速程度(   和罚金)并取消记点,只要你当时不是超得太过分。而闯红灯是要么彻底认罪挨罚   ,要么彻底争取无罪,没有中间妥协路线可走。

    原定的出庭日在今年四月,我以同工作日程冲突为理由,在两周前提出改期请   求。虽然改到了五月,但没想到更改一下却牵涉了大量的劳动:先去法院填表,然   后送到位于另一处的市政府某部门签字,再跑回法院交表。这还没完--在提出请   求一周内,还是要上一次法庭,当着法官的面提出口头申请。我头大之余,感觉到   执法部门想以此阻止很多人采用的拖延战术。

    到了五月那天,我请好假来到法庭。坐在听众席上时,碰巧与坐在我后面的大   个子警察一起对窗外某件事同时会心一笑。轮到我时,才认出大个子原来就是开我   罚单的老警。我没说两句,白人法官就让我再次更改上庭日期,又给了我一次(最   后)机会,以便带上证人出庭作证!

    七月下旬,我终于同证人一起来到法庭。朋友从国内来加拿大刚好一年,从未   见过这种场合,我比较担心他的英语听力和理解能力(虽然我可能可以要求请现场   翻译)。入庭前,我再三嘱咐他:别的事情不用回答,你只要记住强调穿越白线时   灯还没红这一点,另外当时周围也没有行人和车辆。

    法官是个有色人种的老太太(听口音好像有点印巴血统),比一般法官更慈祥   。两个书记员一看就是那种伶嘴利舌不好对付的白妞。原告警察这次穿了西服便衣   出庭,快轮到我时才进来坐在后排。终于叫到我的名字,原告和被告准备上庭发表   供词,证人先被要求暂时出去回避。

    先是原告走上法官席一侧提呈供词。

    警官称,当时天气很好,交通灯变红时,我的车离白线估计还有半个车的长度   。他是在我后面70、80米开外作出这个估计(!)的。他还说,那里的时速限   制是每小时60公里。并宣称我没有停车的意图。

    听到这里,我顿时好像看到赢的希望。

    当让我提问时,我说警官先生您错了,那里的时速不是60公里而是70公里   。这时法官很耐心地插话,提醒我不要对峙,提问即可(question only, not confrontation):那里的时速究竟是60还是70?

    接着轮到被告站到法官席一侧提呈供词。

    我首先认同警官对天气和环境的描述,能见度不是问题。紧接着我强调当我穿   过白线时我看到灯还是黄的。而且,时速限制应是70公里,而不是通常的60公   里。我指出那段马路的最后一块70的牌子和接下去第一块60的牌子的具体位置   (我事先作了实地调查),而那个路口位于两个标志之间,所以有效时速是70。

    我的呈词加上对书记员问题的回答,总结起来是:当时我正以全速(70)行   驶,初见黄灯时,距离白线大约有3、4个车长。一开始确实想刹车停下(而非警   察所述),但马上又意识到按既有速度开过去更好,道理是:(1)当时路口没有   任何行人,前后没有任何同向行驶的车,左右向也没有移动的车辆;(2)在那种   速度和距离下如果刹车过急,有可能把车轮锁住,使我自己和乘客陷入危险。

    所以我自己认为,当时我的判断和决定从安全角度讲,是最明智的!

    其间,书记员问了很多难以回答、容易上钩的问题,比如:“你最初和最后一   次看灯,各是什么时候?”

    最后证人被传唤进来,站到法官席上开始作证。

    在形势看来对我有利的情况下,拉上证人出庭,我赢的机会应该是很大。

    我的证人虽然在加拿大呆的不长,英语不大娴熟,又是头回玩这种西方法庭作   证的游戏,但他牢记住我的“过白线时灯还没红”这一点重要嘱咐。虽然出了很多   理解和表达的纰漏,但大方向终于没出错。对书记员提的一些疑难问题,他都最后   未置可否(其实也好,要的就是这个效果)。但是,在结尾阶段,他开始临场发挥   (也许是进入角色了吧),胡说八道起来,结果差点坏菜让我当场晕倒。

    证人回答问题时,突然说我当时准备右拐弯(也许他是想提我穿过丁字路口之   后上高速公路的“右拐”),结果被告、原告和法庭三方都一下被他搞懵了!嗨,   明明是在讨论直走呀!我急得对他猛摇头,反被警察“揭发”说我私下给证人暗示   。我只好道歉不再乱动,憋得红头涨脸的看着证人。当他走下台后,我仍不得不加   上一句“证人很可能误解了书记员的问题……”。幸亏,这个不是致命错误。

    当时证人有句回答,令书记员自己也几乎莞尔:

    “被告曾试图停车吗?”(指面对黄灯时)

    “是的,警察叫他停下了。”(那可是事后了)

    扮“白脸”的书记员结束提问时,说道,再问(证人)下去已经没有多大帮助   了。听到这话,我的心从希望之巅一下跌入紧张之谷。

    那天的法官是个少数族裔老太,非常和蔼耐心,不像是土生土长。我甚至在想   ,她大概下意识会多关照有色人种吧(一笑)。她最后总结道,我和警官的描述比   较接近,没有太不一致的地方。她决定听信我的证词,判我无罪免罚!

    经过这番“好事多磨”般的心理折磨,我居然还是很快得以当堂洗刷干净!

    我满面春风地和证人走出法庭,抬头巡视后排几位警察,大个子警官早已不见   影子。我隐隐有种感觉,他在前一回出庭和我相视一笑后,也许有了在合理游戏范   围内放我一马的想法呢(至少他没有穷追不放)?毕竟,那个长周末确实罚得较严   ;凭我平时经验,我的情况本可以酌情处理的。

    这一回,可谓一洗本人当年首次进加国法庭、在证据有利时反被法官以藐视法   庭罪额外加罚之“耻辱”。总算是EVEN,“打了个平手”吧。

    (那时我刚从美国过来,对加国法庭程序了解不够,没能抓住机会,又过分着   急,想跳回去说事。这里的法官似乎更重形式,更挑剔个人态度。那次法官以藐视   法庭罪在原罚款基础上加罚我50元,气得我当场骂骂咧咧佛袖而去……好一段时   间我一想起这事总恼羞成怒。)

    现在依靠舌头,按本地游戏规则,赢了警察。进步是显著的,经验是值得分享   的。但有点需要强调:不要误会本人不重视安全;我其实比一般司机更加仔细和警   醒。安全第一,包括别人和自己的。

  二OO四年八月于多伦多